虚拟货币交易近年来备受关注,组织者面临的刑事风险是一个重要且不可忽视的方面。此方面涉及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,同时也与众多参与者的利益相关联。
虚拟货币匿名性引发洗钱风险
虚拟货币具备匿名的特性。这使不法分子能够利用它来漂白资金来源。在很多情况下,一笔来源不清晰的资金,通过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操作,就可以变得看似合法。这种情况在一些跨国的非法交易中较为普遍,比如某些国际犯罪团伙在进行非法交易获得资金后,借助虚拟货币的匿名性,在多个交易平台之间流转,将黑钱洗白。并且在一些暗网交易中,虚拟货币几乎是唯一的支付方式,这些交易通常涉及的都是非法的物品或服务,极大地推动了犯罪行为的发生。这也使得各国政府不得不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力度。
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不一样。由于虚拟货币具备匿名性,所以对其带来的洗钱风险进行管控就更困难。像比特币,它可以在不同政策的国家和地区之间流转,能够穿越一些监管薄弱的环节,这样就给洗钱者提供了机会。
挖矿的禁止与能源限制
在中国,禁止对新增项目进行投资建设,同时也禁止以数据中心的名义开展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。这一规定有诸多缘由。其一,“挖矿”行为会耗费大量能源,给电力资源造成极大压力。部分地区曾有“挖矿”企业大量用电的情况,导致居民用电和工业用电的供应变得紧张。比如在我国的某些西部省份,电力本身就较为紧张,“挖矿”企业进驻后,电力供应变得更为困难。
“挖矿”行为容易被用于非法活动。部分不法分子通过“挖矿”来吸引民众进行投资,并且以“挖矿”为理由吸收大量资金。但这些资金并没有实际投入到“挖矿”的设备和运营里,而是被非法占有,导致众多普通民众遭受了经济损失。
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
有些人以投资“挖矿”或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名义,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公开宣传,还承诺有固定收益。一旦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 20 万元,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。在我国的一些案例中,有的组织者利用虚拟货币投资的外表,以高收益来吸引普通百姓。许多人因为不了解其中的风险,投入了自己的积蓄,最终全都损失了。
这种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广,受害者来自不同城市和阶层。在一些中小城市,有打着虚拟货币投资幌子的骗局,它们比较隐蔽。受骗的人可能收入不高,且缺乏投资知识。而这些组织者常常把目标对准这类弱势群体来实施行骗。
交易机构的非法集资风险
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存有众多客户资金,然而这些机构并未获得批准具备吸收公众资金的资质,因此它们面临着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。在实际运营期间,部分交易机构不断扩大规模,目的是吸引更多客户投入资金,并且它们没有合理合法的资金运作规则。像一些规模较小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,连最基本的风险控制措施都不具备,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的状况,就会有大量投资者遭受损失。
部分交易机构有可能挪用客户资金去进行其他非正规的行为。由于不存在监管限制,他们会借助这些资金开展高风险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活动,从而使非法集资的风险得以增大。
诈骗罪的认定与交易平台
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虚拟货币,同时也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,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。在实际的事务当中,这样的情况有不少。有些不良的商家,为了达到圈钱的目的,随意地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,这些虚拟货币仅仅是一个徒有其名的外壳,不存在任何实际的价值,他们吸引民众购买之后,就携款潜逃了。
在交易端这方面,平台操纵和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,与它的目的有关。如果目的是为了让平台运营保持稳定,那么情况还算可以;然而要是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,那就属于诈骗行为了。比如说,那些在地下进行运营的交易平台,其老板会让技术人员特意去抬高或者压低价格,通过这种方式来收割投资者,这明显是诈骗行为。
技术人员对案件定性的影响
技术人员参与到虚拟货币平台的多个环节。他们的行为和故意,会影响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判定。在一些案件中,如果技术人员按照平台的非法要求操控程序,像篡改交易数据等行为,就很可能成为诈骗案的共犯。
如果技术人员只是按照常规规则来维护平台运营的技术方面,那么他可能就不会有诈骗行为。技术人员的界定通常比较复杂,需要根据具体的参与环节以及行为来做出判定。
虚拟货币交易存在组织者,这些组织者面临着诸多刑事风险。那么,你觉得有关部门应当以何种方式更好地进行监管?